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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速公路“禁摩令”引热议 被罚车主状告交警

2013-01-18 10:466300解放日报

1月18日消息:39岁的张煜骑二轮摩托车上高速公路,被交警拦下并因不服劝告而被行政处罚。张煜不服处罚,将松江交警支队告上法庭。昨天,上海一中院开庭审理这起二审行政案件。庭审中,张煜坚持认为禁摩标志不合法,而松江交警则认为自己的行政行为没有过错。

去年8月4日10时许,张煜驾驶沪A牌照的二轮摩托车在沪昆高速公路新桥收费站处被该站工作人员拦下,并被告知“不能发卡通行”。几分钟后,松江交警派警察至现场,告知张煜“二轮摩托车不能驶入高速公路”。为给后面车辆让行,他将摩托车推至收费站后方十米处的空地上停放。经规劝无效,警察对张煜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张煜对此处理不满,事后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他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于去年12月12日作出判决,认为交警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应予维持。张煜败诉后提起上诉。

昨天的庭审中,双方针对交警设立的“禁摩令”标志是否合法展开辩论——

【交锋一】

摩托车是否在禁行之列?

张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摩托车不属禁行之列。此外,国务院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以及“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更是明确了摩托车可以驶入高速公路。

交警:《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明确二轮摩托车是否能上高速公路,但该法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等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据此,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在特定区域的高速公路上根据道路等具体情况设置禁令标志。

目前,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禁令标志,禁止二轮摩托车驶入沪昆高速公路,有利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因此,上诉人关于禁摩标志违法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交锋二】

设禁令标志是否违规?

张煜:上海市公安局于2001年9月15日发布《关于印发〈本市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规定〉的通知》,其中的禁止摩托车通行的规定罗列了悬挂“沪A”、“沪B”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禁止通行的道路,包括“三纵三横”城市主要干道及淮海中路等,但不包括沪昆高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禁令标志违反了这一规定。

交警:上述规定只适用于市境内道路,而沪昆高速是连接上海与外省市的交通要道,不适用这一规定。沪昆高速每日车流量达十几万辆,最高车速120公里,且没有专门摩托车道,摩托车上高速易引发交通事故。同时,这份文件也并未允许摩托车在沪昆高速上通行。因此,上诉人的理由站不住脚。

记者注意到,在去年10月本案一审开庭时,就吸引了数十名车友来到松江区法院旁听。此次二审开庭,虽然旁听者很少,但仍引发许多网友议论。

网友“德瓷斋”说:“不大支持摩托车上高速,车速都很快,出事故最受伤的也是骑摩托车者!”网友“巍唯玮蔚”也提醒:“事故死亡率低不低我不知道,但摩托车和汽车碰擦的话,肯定摩托车吃亏。”一名在国外体验过高速上飙摩托车的网友“快乐天空任我飞”说,高速车流中穿梭着各种车辆,真心觉得危险。

昨天的庭审持续了一小时,法庭未作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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