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石狮摩托车上牌出新规 部分去年9月前买的可登记
2014-05-13 17:03  浏览:415

即日起至年底,石狮将实行摩托车特殊牌证管理新政。凡在2013年9月1日前购买(以车辆购置凭证日期为准),但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只要是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均可予以上牌。

昨日,石狮交管大队一负责人介绍,近年来,石狮市摩托车数量大幅增加,不少摩托车无牌上路,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隐患。为解决此问题,石狮市根据相关政策出台了摩托车特殊牌证管理政策。


根据此政策,对无法出示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缴纳凭证的,可暂先行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对无法提供机动车注册登记所需的完整来历证明的,所有人可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任何一联,或者《摩托车来历证明》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其中,《摩托车来历证明》表格可向所在村(居)委会、镇政府领取,并由机动车所有人作出说明和承诺后,再由所在地村(居)核实,当地镇政府审核并加盖公章。

该负责人表示,石狮市交管大队车管部门在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时,对无法出示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纳(免)税凭证的,将先予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同时向摩托车所有人送达《关于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的通知书》。在特殊牌证政策实行期间,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时收取的摩托车号牌工本费、登记证书工本费、行驶证工本费总计75元。实行期间,除以上特殊牌证政策外,摩托车车辆牌证管理的其他规定仍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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