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桂林市对新购置机动车开始核发环保标志
2014-04-07 23:07  浏览:318

4月1日,《桂林市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和《关于对新购置注册登记入户机动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开始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两种。当日上午10时许,刚买了一辆新车的市民孙先生,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办证大厅注册登记后,领到桂林市第一张机动车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有关通告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在桂林市销售、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购置机动车和广西区外转入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实施国Ⅳ排放标准,对不符合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业务。但在2014年4月1日至6月30日的过渡期,在本市销售、注册登记或广西区内转入本市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机动车(气体燃料车、汽油车),暂执行国Ⅲ以上标准(含国Ⅲ标准);自2014年4月1日起,对在桂林市(含县区)注册登记入户的新购置9座(含)以下载客机动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铁路机车、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除外。

市环保局领导说,以上两个通告的正式实施,对严格控制高污染、高排放机动车流入桂林市,对全面推进桂林市机动车环保标志分类管理和实现主要污染物氮氧化物减排目标,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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