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南昌:摩托车、电动车、残疾人代步车列为严查对象
2014-03-20 08:10  浏览:290

昨日,市交管局就加强对本市摩托车电动车、残疾人代步车及小型客车管理的有关问题发出通告。根据相关规定,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利用摩托车、电动车、残疾人代步车从事营业性运输,禁止小型客车从事非法营运。禁止摩托车在南昌市城区通行。

另外,摩托车驾驶者有违反交通禁行规定、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无证、套牌遮牌、非法改装车辆、不戴头盔、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视不同情况依法处以暂扣、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对电动车未按规定上牌、违规载人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罚;对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罚。对利用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照《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予以处罚。车辆擅自改装后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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