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摩托车综合整治十严禁
2013-12-20 23:27  浏览:269

根据《凤冈县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百日攻坚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凤府办发电〔2013〕28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摩托车管理,按照“证照齐、两人骑、戴头盔、靠右行、慢行驶”的工作要求,坚持“严”字当头,实行“两不准、六不放过”,有效抑制摩托车事故高发态势,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摩托车综合整治十严禁。

一、严禁无牌无证摩托车上路行驶。

二、严禁摩托车逆向行驶、违反禁行规定驶入禁行路段。

三、严禁摩托车非法载客、超员载客及搭载未满12周岁的中小学生。

四、严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乘坐二轮摩托车。

五、严禁无牌摩托车停放于停车泊位、停车场、街道、人行道等区域。

六、严禁摩托车经销商向未取得摩托车驾驶员资格的人员出售摩托车。

七、严禁单位或个人擅自销售、处理已报废摩托车及其零部件。

八、严禁各加油站为无牌摩托车加注燃油。

九、严禁维修经营户给无牌摩托车进行车辆维修。

十、严禁摩托车所有人变更时逃避办理过户手续。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摩托车驾驶人,一律依法从重处理;摩托车综合整治所涉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监管不力、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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