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南宁明年起实施机动车“国四”排放标准
2013-12-16 21:17  浏览:258

近日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南宁销售、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购置机动车和外地转入南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都要实施“国四”排放标准(铁路机车、挂车、摩托车除外)。对不符合“国四”排放标准的新机动车,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符合标准的二手机动车要转入南宁的,将不予办理变更注册登记以及转移登记。

“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新购置机动车,以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外地转入我市的机动车,以转出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市环保局负责人告诉记者。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提醒,2010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基本都是“国四”车。市民在选车时,可以看说明书上的“排放标准”一栏,上面会写明是“国三”还是“国四”。为了确保能落户上牌,要买车的市民可登录中国环境保护部网站(www.zhb.gov.cn)进行查询,具体车型目录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进行查询,也可登录南宁市环境保护局网站(www.nnhb.gov.cn)进行查询。

提醒:2013年在南宁注册登记的新购置机动车,以及2013年8月31日前在网上完成申请免检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2011年和2012年注册登记的车辆,必须于2013年12月31日之前到我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窗口申请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过期则按照在用车的管理规定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2013年12月10日以后注册登记的新购置车辆除外)。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