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南昌五部门联合整治“五车”
2013-05-29 08:58  浏览:286

5月28日记者获悉,南昌市五部门联合发出通告,加强对该市摩托车电动车、残疾人代步车及小型客车管理。

本报讯记者何柳斌报道:5月28日,记者了解到,南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五部门27日联合发出通告,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该市摩托车(包括两轮和三轮摩托车)、电动车、残疾人代步车及小型客车(简称“五车”)管理。

违反规定可处以行政拘留

通告指出,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利用摩托车、电动车、残疾人代步车从事营业性运输,禁止小型客车从事非法营运。禁止摩托车在南昌市城区通行。摩托车驾驶者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视不同情况依法处以暂扣、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违反交通禁行规定;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无证、套牌遮牌、非法改装车辆;不戴头盔;乱停乱放。

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

对电动车未按规定上牌、违规载人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罚;对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罚。对利用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照《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予以处罚。

车辆擅自改装后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

对非法生产、拼装、改装车辆的厂家、加工业主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对非法销售车辆的网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过程可进行证据保存

各相关执法部门在查处摩托车、电动车、残疾人代步车、小型客车违法违规时,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之规定进行证据保存。

通告指出,希望广大市民珍爱生命,积极维护自身与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自觉抵制摩托车、电动车、残疾人代步车营运和小型客车非法营运,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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