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修订通过6月1日起施行
2012-05-05 00:47  浏览:862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修订通过6月1日起施行

随着成都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摩托车等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使得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不仅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也直接造成了出行难、停车难的交通问题。

1997年5月通过并于2006年修订的《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再次进行修订,将于2012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施行,规范内容涉及摩托车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等环节。

中心城区摩托车限行

成都市交管局副局长李文胜介绍,现行规定成都市摩托车的适用范围仅为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而近年来成都市摩托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截至2011年底已达93万辆(其中中心城区范围内7万辆,郊区(市)县已达86万辆),有必要对法规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以“全域成都”的理念统筹城乡摩托车管理工作。

因此,依据《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对“中心城区”的界定,新规定将管理范围从五城区扩大到中心城区,即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以及其他区(市)县伸入外环路(绕城高速公路)外侧500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

明确界定摩托车

近年来大量出现的电动摩托车严重扰乱交通秩序,并且容易与电动自行车混淆,规定对电动摩托车的机动车属性进一步明确。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参照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的相关规定,规定明确“本规定所称的摩托车包括燃油、电力或者以其他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及两轮轻便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曹海波表示,鉴于近年大量出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容易与新规调整的摩托车相混淆,依据道路安全法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依法纳入非机动车管理。

“目前,道路中行驶的部分电动自行车超过了国家标准规定的整车质量和最高车速的要求”,曹海波告诉记者,对于当前超标电动自行车泛滥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已将修订《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纳入了立法计划。

多管齐下强化综合监管

李文胜指出,针对目前部分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家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标准、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摩托车的情况,为进一步强化对摩托车生产、销售和使用各个环节的管理,更有效的实施综合治理,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能。

新规定在部门职责中要求:“公安、质监、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摩托车注册登记和道路通行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对摩托车生产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摩托车销售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摩托车维修业的监督管理”。

此外,新规定增加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标准的摩托车”和“摩托车维修、销售、使用者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摩托车”的规定。

三轮摩托车和大排量摩托车 中心城区禁行

为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减少噪声和尾气排放污染,新规增加了“禁止三轮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以及发动机排量150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在本市中心城区道路上通行,警用、抢险等特种用途摩托车除外”。

曹海波认为,不可否认,实行摩托车运行总量从严控制、限量发展的政策对保障中心城区的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城市快速发展与公共交通相对滞后的矛盾依然存在,在二、三圈层的一些地方摩托车仍然是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因此,授权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政府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对摩托车限行予以规定,充分体现了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实现了立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统一,因此,新规中并没有将限摩的范围直接从五城区扩大到全域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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