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湘西州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实施环保标志管理
2016-02-04 21:56  浏览:361
 1月28日上午,湘西州政府举行全州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工作会议,湘西州副州长李平参加会议并讲话。会上透露,从今年开始,全州将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实施环保标志管理。
 
日前,州环保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实施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通告指出,凡在我州注册登记的在用机动车,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限,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不在监测范围内。今年1月份,我州对客、货营运车辆已实施了排气检测和环保标志管理;2月份,将针对吉首地区机动车、全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启动排气检测和环保标志管理;到2017年,我州将全面实施该项管理。机动车排气检测与安全技术检测周期同步,有效期一致;排气检测合格的,由环保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排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应加以维修,再到原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如若仍不合格,将直接影响交警部门对其进行的安全技术检测。
 
李平指出,全州上下要将认识统一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省、州有关决策部署上来,强化法律、法规、政策宣讲,认真组织实施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工作。明确任务目标,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抓好工作落实。要抓紧抓好排气检测站等环保检验机构的建设工作,着力提升监测能力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体系;要做好吉首地区机动车、全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启动排气检测和环保标志管理的前期准备工作;要做好其他相关配套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职,做好相关监管工作,确保工作依法依规、让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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