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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子眼”成摆设 业主摩托车被盗状告物业
2011-03-16 14:31  浏览:513

小偷多次暴露在“电子眼”下,却仍偷盗摩托车扬长而去后,业主一气之下,将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

郑先生系海沧钟林里某小区的业主,去年5月20日,他像往常一样将摩托车停在绿化带旁,便离开了。

等郑先生来取车时,车已不翼而飞。寻找未果后,他到小区物业处查看监控录像。监控录像中,一名男子贼头贼脑,进入小区后在停放车辆旁游荡。该男子多次暴露在“电子眼”之下。

“这是小偷!”郑先生激动万分,他认为,窃贼进入小区后,活动频繁,并多次置于监控之下,而小区保安竟未引起注意。窃贼骑乘摩托车从后门离开,后门的保安人员亦未检验、核查,反而直接放行,致使窃贼盗窃得手。

“小偷跑了,物业可跑不了。”郑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应该负全责,赔偿他的损失。随后,他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而物业公司则认为,监控录像无法证明录像中的可疑男子就是作案人,即使情况属实,郑先生对摩托车被盗具有重大过错,小区内设专门停车场,郑先生属于违章停车。另外,物业对小区来访人员实施了登记制度,并且对小区进行了定时和不定时的巡视、检查,已经履行了物业服务的义务,不应该承担赔偿。

海沧法院认为,郑先生作为摩托车的所有人,其对自己的摩托车负有谨慎的保管义务。物业公司提供的来访登记表、电子巡更记录、敬告可以证明其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郑先生虽提供监控录像,但不能证明录像中的可疑男子就是偷盗摩托车的作案人。日前,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郑先生诉求,物业公司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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