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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5月1日起施行
2013-04-18 17:06  浏览:254

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该规定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全市公安交警部门将结合4月1日开展的“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货车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全面排查逾期未报废、逾期未检验机动车。对逾期未检验、未报废的,通过手机短信、信函等方式告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对客货运车辆逾期未检验、未报废的,责令企业立即办理检验、报废业务,并抄告交通运输部门。严查报废车违法上路行驶行为,对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严格依法处罚,并收缴报废机动车,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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