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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醉驾重点要查二轮摩托
2013-03-26 14:42  浏览:198

醉驾入刑以来,重庆市璧山县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危险驾驶罪141件(占受理刑事案件总数的22.2%),移送法院起诉135件(占移送起诉总数的29.9%),办结率97.03%;已审结131件,全部作出有罪判决。可见,在县域范围,危险驾驶罪在刑案中的发案比例已经比较突出,值得关注。

经统计分析,上述醉酒驾驶案件有以下特点:(一)低文化中青年男性务工者是醉驾的高发人群。醉驾者中非固定职业者较多。141名醉驾者中,98人为农民工,32人无业,1人为法人代表,1人为退休教师,5人为个体经营者,3人为企业员工,1人为事业单位人员。

(二)啤酒是引发醉驾的主要酒类。141名醉驾者中,有85人系饮啤酒后构成醉驾。

(三)醉驾涉及的机动车多为二轮摩托车。在141名醉驾者中,有107人系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2人系醉酒后驾驶三轮摩托,21人系醉酒后驾驶小轿车,8人系醉酒后驾驶面包车(微型客车),1人驾驶拖拉机,2人驾驶轻型货车。

(四)22点至凌晨2点是醉驾发案高峰。

醉酒驾驶的原因主要是安全意识轻,面子观念重,而且守法意识轻,侥幸心理重。为有效惩治酒驾行为,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县域范围内以二轮摩托车为重点,在醉驾高发时段、高发地段加大查处力度。建议在县城城区公路干道等地段,以二轮摩托车为重点,加大凌晨时段对过往机动车辆的抽查比例,加大打击力度,打消酒后驾驶者的侥幸心理。

(二)以固定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为重点,进一步规范证据收集。根据2011年《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和相关规定,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是否达到80“g/100“1,是衡量醉驾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唯一标准,其重要性可见一斑。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和依法规范收集。

一是对醉驾现场照片、醉驾人血液酒精检测结果、醉驾人供述、其他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必须做到及时固定。

二是坚持收集证据的程序合法,对案发现场和抽血现场等重点环节,还应当以录像的形式进行证据固定。

三是要注重完善证据,对于醉驾原因、醉驾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交通堵塞或其他后果等影响量刑的证据,也应做好细致的证据收集工作。

(三)对犯罪情节进行刑期量化,更加体现罚当其罪。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幅度比较窄。从审结的131件危险驾驶罪案件来看,尽管个案的血液酒精检测值差距很大,醉驾原因、醉驾时间、地点不尽相同,醉驾后果也有轻有重,但就量刑而言,由于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超过60.7%的醉驾行为人被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至2000元,有97人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刑期不能体现差别化。

因此,建议进一步细化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工作,尽量对醉驾原因、醉驾时间、地点、后果等在刑期及是否适用缓刑上实现量化规定(如可以根据机动车的危险程度,规定醉驾二轮摩托车增加拘役5天;醉驾轿车增加拘役15天;醉驾大型车增加拘役1个月,等等),使量刑体现出罚当其罪。

(四)以危险驾驶高发人群为重点,加强宣传引导。建议采取本地企业农民工、个体经营者等受众便于、易于接受的宣传形式,如以案说法、送法进工厂以及在醉驾高发路段设置醒目、生动的警示牌等,帮助驾乘人员真正认识到酒驾、醉驾的巨大危害,从思想源头上引导群众知法守法、拒绝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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