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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动车限行成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2013-03-04 14:29  浏览:230

省政府办公厅今天(3月1日)印发的《河北省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法(暂行)》要求,省、设区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其中加强公交运力保障,对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或尾号限行成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政府应成立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应对空气污染要综合采取重污染企业搬迁、城市气化工程、车用燃油低硫化、机动车尾气净化等措施;加强针对性科学研究,加快新技术、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利用先进技术提高空气污染防治水平。空气重污染应急所需经费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信息传播单位,应及时准确向社会播发或刊登当地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

《办法》提出,各地应分级明确相应的污染应急措施。其中健康防护措施包括提醒公众特别是易感人群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室外活动,户外作业人员减少或停止户外作业;减少或暂停户外大型活动;加强医疗卫生应急工作;其他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包括减少能源消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机动车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排放等。

《办法》同时制定了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要求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重点排污单位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减少或停止扬尘污染;延长道路保洁时间,增加洒水压尘作业频次,提高机械化清扫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停驶部分公务用车;加强公交运力保障,对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或尾号限行;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等。

据介绍,由于我省各地的产业结构、工业布局以及首要污染物不尽相同,各地还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因此《办法》没有对不同污染预警级别应采取的措施做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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