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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机动车将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制度
2013-01-08 18:49  浏览:279

日前,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对《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组织进行了协调论证、修改完善,并于近日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即将以政府规章形式公布施行。

据悉,截至2012年10月,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达52.2万多辆。根据大气环境监测结果分析表明,目前我市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占全市氮氧化物总量的20%左右,已成为我市大气环境污染的一个重要因素。

据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共二十三条,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不含农用车、摩托车、三轮车)排气污染防治。其中明确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根据机动车的设计排气污染物限值,对机动车进行分类管理,是目前国际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的通行做法。因此,制定《办法》是为我市机动车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奠定基础。

据了解,定期检测是该《办法》确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办法》中对机动车排气检测规定了环保定期检测、抽检、红外遥感检测、目测等形式。规定机动车环保检机构应当取得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委托核发的资质证书,接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办法》还规定,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环保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虚假检测结果,或者未按规定实时传输检测数据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省级环保行政部门取消检测委托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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