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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安厅将重拳整治摩托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
2011-02-15 23:27  浏览:653
南宁2月15日讯(记者李海林 通讯员郝晋薇)2011年2月8日至10日,广西连续发生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涉及摩托车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针对近期摩托车道路交通事故连续多发的特点,为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自治区公安厅发出通知,从2011年2月15日至2011年4月15日,在全区开展整治摩托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60天专项行动。

  通知具体如下:

  1、驾驶摩托车,应当依法取得摩托车驾驶证。
  2、摩托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摩托车,需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摩托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3、摩托车行驶时,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4、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摩托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摩托车。
  5、摩托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期间,对于摩托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处理。

  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1、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广西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处三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对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广西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三百元罚款,计12分;醉酒后驾驶摩托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广西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五百元罚款,计12分。
  3、对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车辆,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西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处以二百元罚款,计6分。
   4、对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西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以一百五十元罚款。
  5、对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配戴安全头盔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西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计2分。
  6、对摩托车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西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处以一百元罚款,计3分。
  7、对驾驶摩托车冲卡、不服从检查等拒绝、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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