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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转卖赠送或丢失也可报废注销
2012-08-21 09:14  浏览:451

日前,本报大篇幅报道了全城开展“限摩”新行动的消息,很多读者拨打本报新闻热线,对到期摩托车报废注销的政策、地点和方式进行进一步咨询。记者昨联系市交管部门,对禁摩行动推进最新细节进行权威发布。警方表示,“过期不废”被查获的驾驶人三年内禁止重考驾照。

根据相关规定,摩托车使用年限为9年,可延期使用3年,强制报废年限为12年。据此,2000年8月份之前注册登记的苏K阿拉伯数字牌号摩托车,已全部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提醒广大摩托车车主和驾驶人,摩托车已经达到强制报废年限,请及时将摩托车交报废回收企业,可获定额补助。及时送交报废摩托车后,凭报废回收证到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管所(地址:扬州市广陵区秦邮路969号,联系电话0514-87032222)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扬城摩托车交报废回收企业定点为广发物资再生有限公司,地址:扬州市开发区宝塔南路8号;联系电话:0514-87811565)。

据警方介绍,赠予或转卖他人后,未办理转移登记,且无法找到受予人或受卖人的,可凭车辆所有人的申请和相关书面说明办理注销登记。对丢失的摩托车,可凭车辆所有人的申请和相关书面说明办理注销登记。对被盗抢摩托车,可凭车辆所有人的申请和县级公安机关或派出所证明办理注销登记。对已被执法部门收缴并销毁的机动车,可凭原机动车所有人的申请、执法部门出具的收缴文件,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机动车解体销毁清单办理注销登记。被执法部门扣留、机动车所有人不愿领取,且已达强制报废标准的摩托车,可凭机动车所有人的申请、相关书面说明和执法部门出具的扣留文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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