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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对向行驶尾部相撞 一人受伤双方同责
2012-07-12 14:08  浏览:352

在广大农村,摩托车已成为大部分村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可一些人却不重视交通安全,仍然存在无证驾驶、无牌驾驶等违法现象,并因此付出了较大的违法成本。这不,这里有两家人,一家带着孩子、妻子,一家带着妻子早上离家出行,结果在路途上对向行驶并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孩子摔下摩托车造成伤害。又由于双方都没有报警,都存在过错,法院判决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当事人上诉后,日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1年7月25日早上约7点钟左右,原告之父余某某驾驶两轮摩托带着原告余妞妞及其妻由北向南,被告朱某某驾驶两轮摩托带着其妻自南向北行至南阳市拐河镇果木庄村土门岭时,路左边有沙堆,因双方车速较快,摩托尾部相撞,双方倒地,将原告余妞妞当场摔倒,致使其右股骨中段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后被方城县桃元村村民冯某驾摩托将余妞妞送往拐河镇卫生院拍片处理,后又租车送往县医院治疗花租车费200元,住院15天,花费医疗费等2798.47元。

原审另查明,肇事后双方均未报警,且原告余妞妞之父余某某系无证驾驶,经村委有关人员调解,被告朱某某仅愿支付1000元,原告方不同意未果。原告之父于2011年9月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朱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15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法定监护人余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载人驾驶摩托在道路坡上行驶,应注意交通安全,且原告法定代理人余某某无证驾驶,造成事故后不及时报警,双方均有过错,对原告造成损失原告之父余某某及被告朱某某应承担同等责任,原告花医疗费2798.47元,住院15天,护理费按1人护理,每天30元计15×30=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15元,15 x 15=225元,营养费每天10元,计150元,原告提供证明车费800元过高,且未提供正规发票,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支持400元,以上费用共计4023.47元,被告朱某某应赔偿2011.7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朱某某赔偿原告余妞妞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011.73元。

朱某某不服原判,上诉称:事故发生系余某某违反交通规则,抢道行驶,车速过快和路旁沙堆挡住去路所致,上诉人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余妞妞的法定代理人余某某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上诉人上诉不成立。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二审另查明:发生事故的沙堆在余某某的左边,朱某某的右边。

南阳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从余某某和朱某某对事故发生的陈述可以推断出本次事故系朱某某为躲避其右边的沙堆而越过中心线与相向行驶的余某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余妞妞摔倒受伤住院治疗,朱某某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其称对事故发生无过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余某某系无证驾驶,又未及时报警处理,所以原审将本次事故划分为同等责任适当,朱某某应承担50%的责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朱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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