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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吃饭摩托车被偷到底谁来买单?

2012-04-24 01:415720

家住省城的刘某,是一位退伍军人,因一次战友聚会,前往合肥市一家土菜馆吃饭聚餐。谁知,晚餐之后,他发现自己停放在饭店门口的摩托车被人盗走,这小偷没捉到,饭店老板也不予负责,无奈的刘某只好诉至法院。近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2010年3月19日晚,刘某应战友的邀请,驾驶一辆铃木黑色摩托车前往合肥市一家土菜馆聚餐。到达饭店门口时,将摩托车停放在土菜馆门口,随后进入餐馆内就餐。聚餐结束,刘某向战友们纷纷道别后回到饭店门口取车,发现摩托车被盗。其立即向合肥市明光路派出所报案。2010年3月21日,刘某书写了一张情况说明,说明3月19日晚8:50左右,在王某经营的土菜馆吃饭,将一辆铃木黑色摩托车被盗,价值人民币12000元,特此说明。土菜馆老板王某在该情况说明中签字确认,合肥市明光路派出所也在情况说明中注明: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之后刘某要求王某赔偿车辆损失,但遭到了王某的严词拒绝,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摩托车款12000元,上牌照款13000元损失。

法院认为,该土菜馆是由王某个人经营,王某所从事的是餐饮行业,刘某在王某经营的土菜馆内就餐,王某应该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就餐人员的人身、财产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现该案件未侦破,盗窃该车的侵权人无法明确,在此情况下,王某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经营的是个体餐馆活动,是从社会中谋取利益的经营活动者,最有可能了解整个场所的实际情况、预见可能发生的危害和损害,并且最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减轻损害的程度,理应承担一种从事该社会活动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其课以相应的安全保障责任,使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得到保护。法院结合刘某的损失,酌情要求王某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7000元。对刘某要求王某承担上牌款13000元,因该费用没有实际发生,法院未予支持。最后法院依法判决,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某丢失车辆损失款人民币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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