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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摩托车定罪标准同汽车
2012-03-02 17:11  浏览:672

魏某酒后驾驶摩托车被检察机关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近日,法院比照醉酒驾驶汽车罪对其进行了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魏某于2012年1月5日23时许,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无车号牌)在行驶中将在某地摆放锥桶的吴某撞倒,经群众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经检测,魏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60.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为此,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魏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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