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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摩托车和申请低保不冲突

2012-02-06 15:168040东北新闻报

今年6月1日起,本市将对享受低保等社会救助的人群实施新的申请、认定标准。届时,申请者家庭货币财产人均不能超过24个月低保标准。同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小汽车、普通摩托车等机动车,承租公房和拥有私房超过两套且总面积大于50平方米,以及其他拥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的情况,均不符合享受低保的条件。(2月5日《法制晚报》)

我们知道,摩托车的日常使用费用相当低廉,骑摩托车是比较经济的出行方式。如果一个家庭因为某种原因致贫,却因为拥有一辆摩托车而不能申请低保,这显然并不合理。比如重庆市就规定,在致贫以前购买的摩托车、空调、计算机等用品,由于使用时并不产生较大的费用,所以并不影响低保的认定。

而且,低保户不但有生存的权利,更有发展的权利。一刀切地规定一些所谓的“高档消费品”限制申请低保,恰恰可能影响这些贫困户的发展。比如申请了低保,照样可以骑着摩托车去打工,甚至可以借钱买辆汽车来搞营运以迅速脱贫。对此,国家不但不应该反对,而且还应该支持才对。

所以,对于低保家庭名下的财产或消费品,有关部门只能作为判断其是否隐瞒财产或收入的条件,而不能成为拒绝其申请低保的条件,否则可能会伤害到一部分贫困家庭的利益。低保者可以拥有手机,但一年之内接连购买几个高档手机,也应该受到调查;就算汽车相对贵重,如果低保户用于经营以改善经济情况,也应该允许拥有。

在法律上我们有着“宁可放过一个坏人,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原则,这是社会的巨大进步。对于低保的发放,我们也应该遵循“宁可让一些富人混水摸鱼,也绝不把一个贫困家庭拒之门外”的原则。因为享受国家的最低生活保障,是每一个贫困户拥有的基本公民权利。

其实申请低保的标准应该只有一个,那就是家庭的收入情况。只要家庭的人均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就应该享受低保的待遇。以是否拥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来作为低保申请的条件,并不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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