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地摩托越野赛
2015-2016赛季全国雪地摩托车越野锦标赛比赛规则
2016-01-07 22:08  浏览:1544
 

2015-2016赛季全国雪地摩托车越野锦标赛

比赛规则

 

1适用范围

1.1本规则适用于由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主办的全国雪地摩托车越野锦标赛。

1.2补充规则由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审定公布。

 

2比赛定义

2.1在自然地形和人工设置的双车道、经过交叉(立体或平面)换道行驶且环形封闭的越野比赛路线上进行的比赛。

2.2采取车手单人驾驶赛车、2辆赛车同时发车、经交叉换道进行2圈比赛后冲刺的竞赛形式。

2.3比赛进行各组别的资格赛、复活赛和决赛,各组别设个人赛和队赛。资格赛和复活赛以比赛用时决定排位顺序;决赛以先到终点者为优胜。

2.4比赛形式可根据举办地实际地理及自然条件进行适当调整,具体形式以赛事补充规则为准。

2.5全国雪地摩托车越野锦标赛由若干系列分站赛组成。

2.6 鉴于我国冰雪季节跨赛季的特性,赛季名称采用本赛季与下赛季并称的形式。如:2015-2016赛季。

 

3参赛资格

3.1参赛车手性别不限,身体健康,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45周岁,持有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颁发的雪地摩托比赛执照。

3.2无比赛执照的车手必须经过车手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获得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颁发的雪地摩托比赛执照,方可参赛。

3.3 参赛车辆由组织者或赞助商统一提供给参赛车队及车手使用。组织者或赞助商统一提供给参赛车队及车手使用的车辆,由于车手自身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须进行赔偿,有关车辆使用费、车损押金具体见参赛指南。

3.4参赛车辆不得随意更换,如对比赛车辆有质疑,须在发车前提出。

3.5参赛者有义务保护参赛车辆,故意毁坏赛车的车手将被取消比赛资格并赔偿车辆损失。

 

4车手护具

4.1参加比赛的车手在培训驾驶、练习和比赛时,必须穿戴比赛专用的头盔、护目镜、骑行服、护甲、护肘、护膝、皮靴(摩托专用越野靴)等护具,否则禁止培训驾驶、练习和比赛。具体见参赛指南。

4.2护具不符合规定的,禁止参加培训驾驶、练习和比赛。

4.3强烈建议车手使用颈椎保护器。

 

5比赛报名及行政检验

5.1比赛报名

5.1.1服务费:500/人。

5.1.2服务费在下列情况下如数退还:报名未被接受、比赛未能举办。

5.1.3组织者将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在比赛发车的车手退还服务费的50%

5.1.4非组织者原因在比赛开始前退出比赛的车手,仅退服务费的50%

5.1.5港、澳、台车手参赛,须持所在地协会颁发的比赛执照和同意参赛证明报名。

5.1.6不接受外籍车手报名。

5.1.7报名者为注册车队、法人单位,报名者应履行报名者义务。

5.1.8每个车队报名车手为2-3名。本比赛不接受个人报名。

5.1.9报名办法及报名期限见参赛指南。

5.2行政检验

5.2.1行政检验是比赛的一部分,报名车队及车手必须按时参加,否则不准参加比赛。

5.2.2参赛车队及车手须出示填写合格的报名表及车队、车手比赛执照,检验合格后方能参赛。

 

6车队、车手注册

6.1车队须按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车队注册管理办法》进行注册。

6.2车手须按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比赛执照管理办法》申领比赛执照。

6.3车队注册及申领比赛执照具体见参赛指南。

 

7比赛组别、奖项

7.1比赛设A组:只允许已持有雪地摩托比赛执照的车手报名参赛,本赛季已参赛的新车手除外(已持照车手名单附后)。

7.2比赛设B组:只允许本赛季经赛前新培训合格并获得雪地摩托比赛执照的车手报名参赛。

7.3各分站赛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当地公开组。具体参照各分站参赛指南。

7.4各组别设个人赛和队赛。

7.5各组别分站赛个人赛取前8名(前3名获得奖杯及奖金,第4至第8名获得证书及奖金)。各组别队赛取前3名(获得奖杯)。

7.6各组别赛季个人赛取前8名(前3名获得奖杯、奖牌及奖金,第4至第8名获得证书及奖金)。各组别赛季队赛取前3名(获得奖杯)。

 

8成绩评定

8.1各组别资格赛按计时时间评定成绩,以最好一次成绩进行排序。

8.2各组别决赛中的各轮比赛均以对抗争先形式决定胜负。

8.3各组别没有进入决赛阶段的名次按资格赛成绩排名,决赛阶段负者按照所参加的所有轮次比赛中取得的最好成绩在同轮负者之间排序,获得相应名次。

8.4各组别分站赛个人积分用于队赛成绩评定。

个人积分表:

名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积分

25

20

17

14

12

10

9

8

7

6

5

4

3

2

1

0

8.5各组别分站赛车队成绩是以每个车队中成绩最好的2名车手的个人积分之和评定成绩。

8.6赛季总成绩评定:锦标赛成绩评定采用得分法。

个人赛:全年各分站赛比赛累计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得分相同,以最后一场比赛得分多者,名次列前。

队赛:全年各分站赛比赛累计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得分相同,以最后一场比赛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如最后一场比赛得分也相同,以参赛车队在最后一场比赛中获得最好名次车手成绩相比较,个人名次列前者,团体成绩列前。

8.7分站赛奖金(各组别个人赛名次)

第一名

15000

第二名

10000

第三名

8000

第四名

6000

第五名

5000

第六名

4000

第七名

3000

第八名

2000

8.8赛季总奖金(各组别个人赛名次)

第一名

30000

第二名

20000

第三名

10000

第四名

9000

第五名

8000

第六名

7000

第七名

6000

第八名

5000

 

9比赛办法

9.1资格赛

9.2按组别抽签捉对,每名车手比赛2次(或由补充规则规定),以其中最快一次比赛成绩进行排列。第二轮资格赛发车按第一轮发车顺序倒序排列。组织者有权调整该排列顺序。位列资格赛成绩前12名的车手直接进入1/8决赛。

9.3复活赛

各组别资格赛第13名及之后的车手参加1次复活赛,以复活赛的成绩争夺1/8决赛的最后4个名额。复活赛成绩独立,不能作为最好成绩带入之后的决赛,也不作为评定第17名及以后排名的依据。

9.4 1/8决赛

各组别进入1/8决赛的16名车手按其之前最好成绩排序,按头尾捉对进行比赛,获胜的车手进入1/4决赛。

9.5 1/4决赛

各组别按车手之前比赛的最好成绩排序,按头尾捉对进行比赛,获胜的车手进入半决赛。

9.6半决赛

各组别获得半决赛的4名车手以抽签方式进行捉对比赛,比赛胜者进入决赛,负者进行34名比赛。

9.7决赛

各组别半决赛获胜的2名车手通过决赛产生冠亚军。

9.8分站赛比赛为2天。车手报到、培训和比赛时间表见参赛指南。

 

10检录及发车

10.1检录

10.1.1组织者将设公告栏,公布比赛时间、发车顺序、成绩和通知等。

10.1.2参赛车手须按组织者公布的时间和顺序进行检录。

10.1.3按时检录是车手的责任。

10.1.4车手应在每次比赛开始前进行检录,迟到者将视为弃权。

10.1.5车手及赛车必须在发车前3分钟做好发车准备,迟到将视为弃权。

10.2发车

10.2.1每次比赛,车手在进行检录后,应按照裁判的指挥到达发车区等候。

10.2.2比赛发车前进行安全检查,车手应穿戴好护具装备,违者取消比赛资格。

10.2.3比赛发车采用旗语或信号灯或专用光电计时设备发车。

10.2.4旗语发车:车手在裁判引导下将赛车停在发车线前,安全检查后,裁判相继出示30秒和10秒牌,当出示10秒牌之后,发车裁判平举2面绿旗,赛车进入发车状态。当发车裁判向上举起绿旗时 ,赛车发车、比赛开始。

10.2.5信号灯发车程序:发车前15秒红灯亮起,发车前5秒红灯以1/秒的频率闪烁,发车时绿灯亮起。

10.2.6抢发车将被罚时,每抢发0.01秒加罚0.1秒。

10.2.7发车信号给出20秒后未能发车者,取消其该场比赛资格。

 

11旗语

比赛中裁判将出示比赛的通用旗语,旗语表示的功能如下:

11.1黄旗:表示比赛前方发生事故或出现危险情况,车手须立即减速慢行。对无视黄旗的行为,将由仲裁做出处罚。

11.2绿旗:发车旗。

11.3红旗:表示比赛终止。一般在停止比赛的情况下出示,须立即减速、缓慢驶出赛道。

11.4黑白方格旗:赛车到达终点时挥动。车手在裁判出示黑白方格旗并驶过终点线后,应立即减速并低速驶出赛道。

 

12号码布、号码牌

12.1车手必须穿戴号码布(由组织者提供),车手号码由报名的顺序排序。

12.2标志牌和减速障碍

12.3在赛道上将设标志牌,车手必须按标志牌的指示方向行驶。不按比赛道路行驶的,将被取消成绩。

12.4在赛道上将设置减速障碍,故意冲撞减速障碍者,将受到仲裁的处罚。

12.5组织者将提供统一的车手号码布。比赛期间如发现车手没有穿戴号码布或与号码不符时,将取消其参赛资格。

 

13计时与关门时间

13.1使用手动及自动计时时,时间记录精确到1/100秒。

13.2比赛最大给时:参赛车手每次比赛的最大允许时间为5分钟。自赛车发车计时开始,5分钟内不能通过终点的车手(车辆)为退出比赛。

 

14抗议和申诉

14.1抗议

14.1.1只有报名者有权提出抗议。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呈交抗议书。

14.1.2对参赛车手和车队资格、成绩的抗议,须预付抗议费1000元。抗议有效,抗议费退还。抗议无效,抗议费上交主办者。

14.1.3对参赛车手和车队资格的抗议,必须在公布参赛资格表30分钟内提出。经仲裁委员会签字的参赛资格表为最终参赛资格表。

14.1.4对比赛成绩的抗议,必须在公布成绩的30分钟内提出。

14.1.5不接受对计时器材、车检器材和裁判的抗议。

14.2申诉

14.2.1抗议者有权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提出申诉。申诉者必须在接到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后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并连同申诉费2000元呈交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申诉有效,对其所申诉内容进行重新确定并退还申诉费;申诉无效,对其申诉内容不做修改,申诉费不予退还。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14.2.2仲裁委员会有权不接受车手、车队的抗议。

 

15处罚表

处罚内容

除名

取消成绩

仲裁裁决

车手大会迟到

 

 

未经允许不参加车手大会

 

 

未参加行政检验

 

 

未检录或检录迟到

 

 

不按比赛规定路线行驶

 

 

不服从裁判指挥

 

 

比赛中碰撞减速障碍

 

 

进出停车场、维修区未减速慢行

 

 

比赛冲过终点不减速慢行

 

 

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违反体育道德及不当行为

 

 

获奖车手无故不出席颁奖仪式

 

 

未穿戴号码布

 

 

补充规则可以对以上表格内容的处罚做出明确规定。

 

16保险

16.1参赛车手必须购买有效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和附加医疗保险(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并在行政检验时由赛事官员检查核对。具体见参赛指南。

16.2组织者将为裁判及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不低于50万元)及附加医疗保险(保额不低于5万元).

16.3组织者将为本赛事办理公众责任保险(保额不低于500万元)

 

本规则未尽事宜见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相关规则、规定和办法。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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