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报道
创新摩托车自燃遭毁 厂家只换烧毁零部件
2011-07-24 10:57  浏览:1110


摩托车自燃

摩托车正常骑行无故自燃烧毁

去年12月,湖北省孝感市消费者邓女士向笔者反映,2009年10月,她在当地某经销商处花2900元购买了一辆由创新摩托车公司生产的、编号为CX50QT的创新牌轻便两轮摩托车。2010年11月25日中午,邓女士正常骑行时,该摩托车突然发生自燃,火越烧越大。邓女士的同事见状赶紧报警,民警赶来后将火扑灭。最终,该摩托车整车被烧毁已无法使用,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件发生后,惊吓之余的邓女士急忙与经销商联系,认为该摩托车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对方更换一辆新车。经销商以邓女士的摩托车过了“三包”期为由,拒绝承担责任。随后,邓女士与创新摩托车公司联系,对方同样以该摩托车已超过“三包”期一个月为由拒绝担责。
 

2.调查

公安部门证明电路原因致起火
 

针对邓女士反映的问题,笔者进行了调查。据邓女士介绍,她平时不常使用该摩托车。该摩托车的里程表显示,从2009年10月购买至2010年11月发生自燃,13个月内该摩托车一共只行驶了3216公里。“这辆摩托车我平时保养得挺好的,买了一年多时间不算长,没想到刚过‘三包’期一个月就发生自燃了。”邓女士说。
 

为了证明事发当时的情况,邓女士向笔者提供了一份今年1月13日由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出具的证明,其中的内容包括:“2010年11月25日11时59分,湖北省孝感市广场街文化东路楚寰中学门口群众报警称有一辆小型摩托车着火,接警后我支队民警迅速赶赴现场,现场一辆小型摩托车因电路原因起火,摩托车车主为……我队民警拿灭火器将其扑灭。”
 

邓女士认为,从此份证明可以得知,该摩托车是由于电路原因起火的,应该属于车辆本身的质量或设计问题。据此,邓女士要求经销商或者生产厂家为其更换一辆新摩托车。

3.回应

超过“三包”期只换烧毁部件
 

为了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1月14日,笔者与位于江苏省无锡市的创新摩托车公司取得了联系。该公司负责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潘小姐向笔者表示,邓女士购买的摩托车已经超过了一年的“三包”期,且该摩托车在使用期间是否自行改装过线路情况不明,不能肯定就是车辆本身存在设计缺陷。鉴于因线路烧毁无法鉴定事故原因,该公司给出的初步处理结果是对邓女士的摩托车被烧毁的零部件进行更换。
 

1月25日,根据创新摩托车公司网站公布的投诉电话,笔者再次联系该公司。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王小姐在了解邓女士的情况后称,摩托车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统一由经销商负责。当笔者告知经销商拒绝担责后,王小姐表示,邓女士的摩托车使用了较长时间,不能排除人为因素导致自燃。另外,摩托车自燃与电线老化和用户平时的保养也有较大关系。“使用超过一年的摩托车出现质量问题后,公司一般不予处理,用户要求赔偿整车肯定不可能,现在公司同意给邓女士更换被烧毁的零部件已经算最大的让步了。”王小姐如是说。
 

对于创新摩托车公司提出的更换被烧毁的零部件的解决方案,邓女士表示不能接受。
 

相关法规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4.观点

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应予更换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美柯接受笔者采访时表示,一般情况下,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应通过相关质量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摩托车因自燃而烧毁,由于消费者没有举证的能力,只能证明非自身人为因素造成,况且当时也有报警记录佐证,就该由生产厂家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生产厂家举证不力,应当赔偿损失。现在消费者提出要求更换一辆新车,考虑到该摩托车已超过“三包”期的实际情况,生产厂家可在换车时适当收取一定的折旧费。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童天武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生产者应当履行对产品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义务,在产品的安全使用期内,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以超过“三包”期为由推卸责任。
 

针对邓女士的消费纠纷,童天武表示,根据《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摩托车的安全使用期是8-10年或者行驶里程10万公里以内。对于行驶只有一年多的摩托车发生自燃,消费者取得了相关部门出具的非人为原因导致车辆自燃的证明,经营者就应为其更换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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