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资讯中心首页 资讯中心分类 切换频道

财政部:小排量摩托车将取消消费税

2014-11-29 12:243760财政部
  财税201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25日
 

举报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江门摩托车产业链驶入高质量发展“快车道”
记者昨日从市商务局了解到,今年19月,我市摩托车产业链实现工业总产值310亿元,同比增长26.49%;实现工业增加值59.08亿元,同比

0评论2025-11-05406

中国摩托车出口何以“逆势”狂奔
金秋十月,第138届广交会第一期在广州落下帷幕。作为中国外贸的风向标和晴雨表,本届广交会以先进制造为主题,集中展示了中国制

0评论2025-10-30422

中国摩托车告别“低端标签” 靠什么赢得全球市场?
中国摩托车产业在复杂多变的全球经济环境中展现出强劲的韧性与活力。近日,中国摩托车商会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摩托车行业在

0评论2025-10-01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