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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交警部门说:摩托车酒驾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
2011-06-02 00:32  浏览:697

银川市交警部门说:摩托车酒驾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
近日在银川市交警支队采访时发现,随着夏季来临,摩托车醉驾进入高发期。

  5月22日21时30分,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胡某某醉酒后,驾驶宁AA5756号隆鑫牌二轮摩托车,沿兴庆区燕庆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1路公交车终点站时,与一辆车牌号为宁ABC138的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5月13日零时许,柴某某醉酒后驾驶宁A32268号二轮摩托车,沿丽景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丽景街与银古路十字路口时,与一辆车牌号为宁A32268号的卡车追尾,造成柴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目前,柴某某还在重症病房救治。

  银川市交警支队兴庆区二一大队民警董玉杰告诉记者,醉驾入刑后,交警部门查处的摩托车驾驶员醉驾案增多。一些摩托车驾驶员误认为查酒驾是针对汽车的,与摩托车没什么关系;还有个别摩托车驾驶员是外来打工者,与外界接触少,对醉驾的处罚并不是很了解。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一位法官告诉记者,法律明文规定,所谓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的类型包括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等。根据上述规定,摩托车显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醉驾”摩托车也触犯刑法,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

  近日,石嘴山市惠农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致3人受伤的何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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