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的牌号、型号及规格怎样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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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1-2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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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otor
- 2011-02-20 10:19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号编制方法
前 言
本标准是对GB 5375-85《摩托车型号编制方法》进行修订。为加强我国摩托车型号编制方法的监督管理,以适应新产品开发的需要,本标准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增加了摩托车发动机名义排量系列的确定;
2.增加了踏板车和机器脚踏车的车型;
3.增加了轻便摩托车的车型;
4.取消了对基本型和改进型的定义。
本标准同时替代了GB 4732-84《轻便摩托车命名和型号编制方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摩托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陈志华、赵丽娜、贝声翘、罗来泉。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号的编制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GB5359.1中所规定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时,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5359.1-199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车辆类型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号
为了识别车辆而给一种车辆指定一组汉语拼音字母、拉丁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的编号。
3.2 企业(或商标)代号
表示企业(或商标)名称的代号。
3.3 规格代号
表示车辆名义排量的代号。
3.4 类型代号
表示车辆所属分类的代号。
3.5 设计序号
表示企业(或商标)代号、规格代号、类型代号相同的基本型车辆的设计顺序号。
3.6 企业自定代号
表示车辆改进的顺序号及对车辆的特征、系列等需要区别的代号。
4 型号编制方法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号由企业(或商标)代号、规格代号、类型代号、设计序号及企业自定代号组成。其构成形式见图1。
4.1 企业(或商标)代号
用企业(或商标)名称中两个(或三个)汉字的大写汉语拼音首位字母表示。
4.2 规格代号
用摩托车发动机名义排量表示,单位为毫升(mL)。摩托车发动机名义排量的确定:摩托车发动机名义排量按表1的规定选用。理论排量在相邻两个名义排量之间,可任选其中一个名义排量;赛车必须选两个名义排量中较大的名义排量。机器脚踏两用车,其名义排量按理论排量取整表示。
图1 型号构成形式
表1 发动机名义排量系列
<50 50 60 70 80 90 100 110 125 150 175 200 250 300
350 400 500 600 650 700 750 800 900 1000 1100 1200 >1200 -
4.3 类型代号
由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种类代号和车型代号组合而成。种类代号和车型代号分别用种类名称和车型名称中具有代表性汉字的大写汉语拼音首位字母表示。种类代号中的两轮车的L和车型代号中普通车的P均省略。GB 5359.1中所规定的车辆类型代号见表2。该表对特种二轮车、特种边三轮车及专用正三轮车的车型代号未予规定,其类型代号的确定由企业根据其用途特征,选取一个有代表性汉字的大写汉语拼音首位字母表示车型代号后,再在前面加上种类代号。当车辆类型超出下表范围时,也可按上述规定的原则确定,但不得与下表类型代号重复。
表2 类型代号表
种 类 车 型 类型代号
名称 代号 名称 代号
二轮
摩托车 L
(省略) 普通车 P(省略) (省略)
踏板车 T T
公路越野车 GY GY
越野车 Y Y
场地赛车 CS CS
公路赛车 GS GS
越野赛车 YS YS
拉力赛车 LS LS
特种车 (自定) —*)
边三轮
摩托车 B 普通车 P(省略) B
特种边三轮 (自定) B—*)
正三轮
摩托车 Z 普通正三轮 客车 K ZK
货车 H ZH
专用正三轮 (自定) Z—*)
二轮轻便
摩托车 Q 普通车 P(省略) Q
踏板车 T QT
机器脚踏两用车 J QJ
正三轮
轻便摩托车 QZ 普通正三轮 客车 K QZK
货车 H QZH
专用正三轮 (自定) QZ—*)
*) 表示车型代号需自定,具体方法按4.3。
4.4 设计序号
用阿拉伯数字1、2、3……依次表示产品的设计顺序,当设计序号为1时应省略。设计序号应用间隔符号“—”与前面类型代号隔开。
4.5 企业自定代号
企业根据需要选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或拉丁字母表示,位数自定。
5 名义排量规定的示例
例1:嘉陵JH70,理论排量71.8mL,名义排量为70mL。
例2:林海牌LH90,理论排量为82.4mL,名义排量允许为90mL。
例3:建设牌JS35QJ机器脚踏两用车,理论排量为35.01ml,名义排量为35mL。
6 型号编制示例
例1:幸福牌商标,名义排量250mL,第一次设计的二轮普通车摩托车。
XF250
例2:幸福牌商标,名义排量250mL,第二次设计的二轮越野赛车。
XF250YS-2
例3:长江牌商标,名义排量750mL,第一次设计的边三轮普通车摩托车。
CJ750B
例4:长江牌商标,名义排量750mL,第二次设计的普通正三轮客车。
CJ750ZK-2
例5:幸福牌商标,名义排量250mL,第一次设计的特种边三轮消防车摩托车。
XF250BX1)
例6:南方牌商标,名义排量50mL,每一次设计的二轮轻便摩托车。
NF50Q
例7:明星牌商标,名义排量50mL,第二次设计的二轮轻便摩托车。
MX50Q-2
例8:嘉陵牌商标,名义排量50mL,第三次设计的残疾人专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JL50QZC2)-3
例9:南方牌商标,名义排量125mL,第二次设计,第四次改进的二轮普通车摩托车。
NF125-2D3)
例10:嘉陵牌商标,名义排量50mL,第一次设计的二轮轻便踏板式摩托车。
JL50QT
例11:建设牌商标,名义排量35mL,第一次设计的机器脚踏两用车。
JS35QJ
注:1)X是消防车代号,由企业自定。
2)C是残疾人用车的代号,由企业自定。
3)D是第四次改进的代号,由企业自定。
前 言
本标准是对GB 5375-85《摩托车型号编制方法》进行修订。为加强我国摩托车型号编制方法的监督管理,以适应新产品开发的需要,本标准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增加了摩托车发动机名义排量系列的确定;
2.增加了踏板车和机器脚踏车的车型;
3.增加了轻便摩托车的车型;
4.取消了对基本型和改进型的定义。
本标准同时替代了GB 4732-84《轻便摩托车命名和型号编制方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摩托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陈志华、赵丽娜、贝声翘、罗来泉。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号的编制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GB5359.1中所规定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时,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5359.1-199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车辆类型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号
为了识别车辆而给一种车辆指定一组汉语拼音字母、拉丁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的编号。
3.2 企业(或商标)代号
表示企业(或商标)名称的代号。
3.3 规格代号
表示车辆名义排量的代号。
3.4 类型代号
表示车辆所属分类的代号。
3.5 设计序号
表示企业(或商标)代号、规格代号、类型代号相同的基本型车辆的设计顺序号。
3.6 企业自定代号
表示车辆改进的顺序号及对车辆的特征、系列等需要区别的代号。
4 型号编制方法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号由企业(或商标)代号、规格代号、类型代号、设计序号及企业自定代号组成。其构成形式见图1。
4.1 企业(或商标)代号
用企业(或商标)名称中两个(或三个)汉字的大写汉语拼音首位字母表示。
4.2 规格代号
用摩托车发动机名义排量表示,单位为毫升(mL)。摩托车发动机名义排量的确定:摩托车发动机名义排量按表1的规定选用。理论排量在相邻两个名义排量之间,可任选其中一个名义排量;赛车必须选两个名义排量中较大的名义排量。机器脚踏两用车,其名义排量按理论排量取整表示。
图1 型号构成形式
表1 发动机名义排量系列
<50 50 60 70 80 90 100 110 125 150 175 200 250 300
350 400 500 600 650 700 750 800 900 1000 1100 1200 >1200 -
4.3 类型代号
由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种类代号和车型代号组合而成。种类代号和车型代号分别用种类名称和车型名称中具有代表性汉字的大写汉语拼音首位字母表示。种类代号中的两轮车的L和车型代号中普通车的P均省略。GB 5359.1中所规定的车辆类型代号见表2。该表对特种二轮车、特种边三轮车及专用正三轮车的车型代号未予规定,其类型代号的确定由企业根据其用途特征,选取一个有代表性汉字的大写汉语拼音首位字母表示车型代号后,再在前面加上种类代号。当车辆类型超出下表范围时,也可按上述规定的原则确定,但不得与下表类型代号重复。
表2 类型代号表
种 类 车 型 类型代号
名称 代号 名称 代号
二轮
摩托车 L
(省略) 普通车 P(省略) (省略)
踏板车 T T
公路越野车 GY GY
越野车 Y Y
场地赛车 CS CS
公路赛车 GS GS
越野赛车 YS YS
拉力赛车 LS LS
特种车 (自定) —*)
边三轮
摩托车 B 普通车 P(省略) B
特种边三轮 (自定) B—*)
正三轮
摩托车 Z 普通正三轮 客车 K ZK
货车 H ZH
专用正三轮 (自定) Z—*)
二轮轻便
摩托车 Q 普通车 P(省略) Q
踏板车 T QT
机器脚踏两用车 J QJ
正三轮
轻便摩托车 QZ 普通正三轮 客车 K QZK
货车 H QZH
专用正三轮 (自定) QZ—*)
*) 表示车型代号需自定,具体方法按4.3。
4.4 设计序号
用阿拉伯数字1、2、3……依次表示产品的设计顺序,当设计序号为1时应省略。设计序号应用间隔符号“—”与前面类型代号隔开。
4.5 企业自定代号
企业根据需要选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或拉丁字母表示,位数自定。
5 名义排量规定的示例
例1:嘉陵JH70,理论排量71.8mL,名义排量为70mL。
例2:林海牌LH90,理论排量为82.4mL,名义排量允许为90mL。
例3:建设牌JS35QJ机器脚踏两用车,理论排量为35.01ml,名义排量为35mL。
6 型号编制示例
例1:幸福牌商标,名义排量250mL,第一次设计的二轮普通车摩托车。
XF250
例2:幸福牌商标,名义排量250mL,第二次设计的二轮越野赛车。
XF250YS-2
例3:长江牌商标,名义排量750mL,第一次设计的边三轮普通车摩托车。
CJ750B
例4:长江牌商标,名义排量750mL,第二次设计的普通正三轮客车。
CJ750ZK-2
例5:幸福牌商标,名义排量250mL,第一次设计的特种边三轮消防车摩托车。
XF250BX1)
例6:南方牌商标,名义排量50mL,每一次设计的二轮轻便摩托车。
NF50Q
例7:明星牌商标,名义排量50mL,第二次设计的二轮轻便摩托车。
MX50Q-2
例8:嘉陵牌商标,名义排量50mL,第三次设计的残疾人专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JL50QZC2)-3
例9:南方牌商标,名义排量125mL,第二次设计,第四次改进的二轮普通车摩托车。
NF125-2D3)
例10:嘉陵牌商标,名义排量50mL,第一次设计的二轮轻便踏板式摩托车。
JL50QT
例11:建设牌商标,名义排量35mL,第一次设计的机器脚踏两用车。
JS35QJ
注:1)X是消防车代号,由企业自定。
2)C是残疾人用车的代号,由企业自定。
3)D是第四次改进的代号,由企业自定。